下列哪种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
我正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证据提交。我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证据范围,想知道哪些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以免我误把无效的证据交上去,影响案件处理,能给我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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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法定证据类型,了解哪些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需要先明确哪些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情况所作的说明;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那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情况就比较清晰了。比如,没有根据的猜测、传言、个人的主观臆想等。这些内容没有实际的事实依据或者无法与案件产生关联性,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再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所谓‘证据’,像偷拍、偷录侵犯他人隐私得到的材料,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也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另外,与案件毫无关联的物品、文件等,即便客观存在,但不能证明案件中的任何事实,同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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