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哪些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

我正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但不太清楚哪些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我收集了一些材料,不确定能不能用,想知道法律上对不属于证据的情况是怎么界定的,好筛选出有效的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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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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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哪些属于证据以及哪些不属于证据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有明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情况,通常是那些不符合上述法定类型的材料。比如,没有根据的猜测、传言、道听途说的内容,它们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为证据。例如,有人只是说听说对方做了某事,但没有亲眼所见或者其他实质的证明,这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 还有一些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也不属于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联系。如果一份材料和案件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关系,即使它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了对方个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记录,与合同履行等案件关键问题无关,那么这些记录就不属于该案件的有效证据。 此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获取的所谓“证据”,因为其取得方式不合法,不能被法院采纳。总之,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要依据法定类型、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等多方面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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