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成为诉讼证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下面为您逐一解释这些证据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说明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双方的约定。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合同、书信、借条等都属于书证。比如您手中的合同文件,就可以作为书证来证明您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在侵权纠纷中,被损坏的物品就可以作为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您提到的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如果有人能为您作证,其提供的证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在医疗纠纷中,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