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我遇到了一些纠纷,现在手里有一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我想把这些作为证据来维护自己权益,但不太确定电子数据能不能当作有效的证据,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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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而言之,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过,电子数据要作为有效的证据,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电子数据要具备真实性,也就是它得是真实存在的,没有经过篡改、伪造等。比如聊天记录不能是PS出来的,转账记录要和真实的交易对应。另一方面,电子数据要和案件有相关性,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借款纠纷中,聊天记录里提到了借款的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就和案件相关。此外,收集电子数据的方式也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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