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的案件是怎么判的?
在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纠纷案中,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离婚的判定,二是竞赛奖牌和奖金的分割判定。
首先来看离婚的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刘玉坤和郑宪秋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他们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调解无效,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接着说竞赛奖牌和奖金的分割。从法律性质上看,竞赛奖牌是对获奖者个人在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一种肯定和奖励,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它代表着获奖者的荣誉,与获奖者的人格紧密相连。所以,竞赛奖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对于竞赛奖金,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在具体分割竞赛奖金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奖金的来源是否主要依赖于获奖者个人的努力和付出,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在刘玉坤诉郑宪秋案中,法院会根据这些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竞赛奖金进行适当的分割。
综上所述,在类似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对离婚请求和财产分割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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