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否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现在内部矛盾重重,股东之间关系很差,资金运作也出现了问题。我想了解下,像这种公司内部“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感觉都快没了的情况,能不能作为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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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否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人合性”和“资合性”。 “人合性”指的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之间彼此熟悉、相互信任,能够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齐心协力。比如一些小型的家族企业,股东基本都是家族成员,他们基于亲情和信任来经营公司,这就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 而“资合性”强调的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依靠资本的结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像上市公司,它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众多股东并不一定相互认识,他们主要是基于对公司资本实力和发展前景的认可而投资,这就是资合性的典型表现。 当公司的“人合性”丧失时,往往意味着股东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裂痕,无法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比如股东之间长期存在冲突,无法就公司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而“资合性”的丧失可能表现为公司的资产严重受损、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体现为“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当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无法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公司的资本也无法正常运作,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带来更大的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如协商、调解等)都无法解决时,法院通常会认定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公司股东之间因为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双方互不信任,无法召开有效的股东会,公司的业务也因为资金短缺而停滞不前。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公司,法院在审查后,发现公司确实存在“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丧失的情况,就会支持股东的请求。 综上所述,“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通常可以作为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要素的丧失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并且已经尝试过其他解决途径但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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