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在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赔偿程序是有一定规范和步骤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如果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洛阳市的环境保护行政赔偿来说,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第一步是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环保部门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总之,在洛阳市申请环境保护行政赔偿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要注意时效等问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