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着一系列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这些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保障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是如实告知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要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告诉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如果隐瞒了严重的疾病史,保险公司在后续发现后,可能会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保险费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比如,我们购买车险,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缴纳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如中止保险合同效力等。 再者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保险期间内显著增加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投保的房屋原本用于居住,后来改为存放易燃物品,这就使得房屋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时投保人就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通知,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出险通知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例如,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现场、确定损失。 最后是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样做有助于保险公司准确地核定损失,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