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在申请条件方面,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各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这是为了确保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分配给那些有住房需求且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家庭。 申请流程一般为:首先,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然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通过后,相关材料会报送至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也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系列流程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申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获取经济适用房。 在房屋使用和管理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和政策性,防止有人利用经济适用房谋取不当利益。 此外,对于违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是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健康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