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感情破裂的两种情形是否应当判离?
我和另一半关系越来越差,感觉感情已经破裂了,听说婚姻法里有感情破裂的两种情形是会判离的。我想知道是不是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具体是哪两种情形,满足这些情形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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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感情破裂判离的情形规定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前两种常见的感情破裂情形来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的基础,伤害了配偶的感情。如果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在调解无效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当出现这类情况,且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法院也会倾向于判决离婚,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而不仅仅依据某一个单一的情形。并且,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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