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法中关于未经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在哪条?

我是搞建筑工程的,最近有个项目甲方没等竣工验收就开始使用了。我想知道《建筑法》里哪条规定了这种情况,这样我心里有个底,能知道这行为合不合法,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也知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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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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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筑法》中,关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规定在第六十一条。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来了解一下竣工验收的概念。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和认证的过程。它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把关。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这条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违反此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使用者而言,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比如结构安全问题、消防隐患等,这会对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严格遵循竣工验收程序,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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