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前有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会怎样?
我有个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就开工建设了,现在很担心会面临什么后果。我不太清楚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想了解一下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及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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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前出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未批先建。未批先建指的是建设单位在没有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果违反此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发现自己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应该立即停止建设行为,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并尽快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如果建设项目本身符合各项规划和审批要求,通过积极整改和补办手续,有可能减轻处罚。但如果建设项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甚至项目会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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