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会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发现保证期间已经过了。我想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但又担心会受到一些限制。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行使这个抗辩权会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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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保证期间和抗辩权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而抗辩权则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利用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基本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行使抗辩权也会受到限制。 一种情况是保证人的弃权行为。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明确表示放弃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那么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好比你原本有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但你自己说不要这个权利了,那之后就不能再反悔。例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书面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属于弃权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的部分清偿。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对债务进行了部分清偿,那么这可能会被视为对保证责任的重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对抗债权人要求其继续承担剩余保证责任的请求。比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向债权人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接受了,那么之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偿还剩余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简单地以保证期间经过来抗辩。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仍然以行为表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能不支持保证人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这就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的行为要谨慎,避免做出可能被视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举动。 总之,虽然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一般享有抗辩权,但在存在弃权、部分清偿等特定情形下,其行使该抗辩权会受到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保证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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