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她,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不太配合。我想了解下婚姻法里对于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有哪些权利,该怎么行使这些权利,有没有什么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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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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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有权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而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要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意味着,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都有权利去看望孩子。而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望孩子。 对于探视的方式和时间,首先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比如是每周看一次,还是每月看一次,是到孩子居住的地方去看,还是把孩子接出来看等等。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按照协议执行就可以。 但现实中,很多时候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不过,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一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有不良行为的一方经过治疗和改正,不再对孩子有威胁了,那么就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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