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方协议就一定要去报到吗?


在法律层面,签了三方协议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去报到。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这份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三方都要遵守其中规定的条款。从法律性质上看,它属于民事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方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毕业生签了三方协议后不去报到,这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三方协议的情境下,违约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通常在三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不过,也不是说违约了就只有支付违约金这一种解决办法。毕业生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诚恳地说明自己的情况和原因,争取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看是否能够不支付违约金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可以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的解除协议,这样就能合法地解除三方协议的约束。 此外,如果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毕业生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该条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