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方协议,没签合同,不去了要不要赔偿?
我签了三方协议,但还没签正式合同,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想去那个公司了,很担心会不会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协议里具体的赔偿条款不是很清楚,所以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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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三方协议,没签合同,不去了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要看三方协议中的具体约定。 首先,“三方协议”通常指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毕业生就业事宜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一旦三方都签署并确认,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三方都有约束力。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除或撤销协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当毕业生决定不去该公司工作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例如,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那么毕业生就需要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毕业生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比如,用人单位为了招聘该毕业生,已经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如招聘广告费用、面试费用等,这些费用都可以作为实际损失要求毕业生赔偿。 最后,如果毕业生有正当理由不去该公司工作,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那么毕业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承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但实际上工作环境恶劣,待遇也与承诺不符,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以解除协议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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