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诉讼离婚的管辖和送达是怎样规定的?


在涉港澳台婚姻诉讼离婚中,管辖和送达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港澳台婚姻,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内的法院有管辖权。例如,港澳台一方在大陆有经常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另一方可以向该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地,但原告在国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比如,内地一方要起诉港澳台一方离婚,而港澳台一方不在国内居住,内地一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均是港澳台居民,但在国内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国内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可以受理离婚诉讼。 其次,关于送达问题。对于涉港澳台的离婚诉讼文书送达,有多种方式。如果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除受送达人明确表示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收有关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若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也是可以的。 若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也符合规定。还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也是被允许的。若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涉港澳台婚姻诉讼离婚在管辖和送达上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进行诉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