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末位淘汰员工合理吗?
我在一家企业上班,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我这个季度业绩排在最后,面临被淘汰。我想知道企业这么做合不合理,我有没有办法维护自己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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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员工的做法通常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末位淘汰”。它指的是企业根据自身目标和管理需要,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对员工进行考核,将排名靠后的员工淘汰掉。然而,业绩排名靠后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企业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合同。而“末位淘汰”只是单纯依据排名,没有考虑员工是否真的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如果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企业简单地以末位淘汰来辞退员工 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员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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