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判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我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案件,发现有的罪犯被判了死缓还限制减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想知道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以及出于什么考虑做出这种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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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缓限制减刑主要有以下依据: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概念,先说说累犯。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再说说这七类严重犯罪,像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这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按道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因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不宜立即执行,不过作为限制减刑的条件是符合刑罚精神的。 另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实施这类犯罪的罪犯社会危害性极大。 从减刑规定来看,《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一般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而对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对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和严格性。 相关概念: 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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