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公司破产了该怎么办?
我有个案子马上要开庭了,结果突然得知被告公司申请破产了。我现在特别慌,不知道这官司还能不能正常打下去,我的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障。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是继续开庭,还是有其他的流程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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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开庭时公司破产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阶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破产程序是指当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以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诉讼程序则是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也就是说,如果在开庭时公司刚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那么正在进行的诉讼通常会先中止。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事务,以便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理。 当中止原因消除,也就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在继续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破产公司享有债权,比如合同、借条、发票等。 如果公司破产已经进入到破产清算阶段,那么诉讼的结果可能会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相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清偿以及能清偿多少,要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和清偿顺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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