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财产分割和婚姻房屋处理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来解释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结婚后一起获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属于这一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婚姻财产时,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利,谁也不能多占。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如果夫妻有孩子,并且孩子跟随一方生活,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带孩子的一方;同时,考虑到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也会给予一定照顾。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就是说分割财产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生活需要,比如一方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资料可能就会分给这一方。对于婚姻房屋的处理,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平均分割。但如果双方有特殊约定,比如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屋一般归婚前购买的一方,但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另外,如果房屋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那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总之,婚姻财产分割和婚姻房屋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