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我打算和对象去登记结婚,想了解一下婚姻登记在法律上的性质。它到底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呢?我不太懂这两者的区别,也不知道婚姻登记该怎么归类,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展开


要判断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首先需要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某一个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处理决定。比如,交警对某一位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款,这就是针对这个特定司机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例如,政府制定的关于某一行业的管理规定,适用于该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证书的行为。它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双方),就特定的事项(结婚或离婚)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具体确认和处理。 因此,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就其婚姻登记这一具体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只对该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后果,而不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规则。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