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什么作用和相关规定?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想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但不太清楚这个地方具体是干啥的,办理登记有啥要求和流程,在登记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规定需要遵守呢?希望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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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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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主要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同时还管理婚姻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从结婚登记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进行结婚登记时,双方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等。 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通常是,双方先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然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对于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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