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我在医院看病时,医生给我治疗后出现了一些不良后果。我想知道医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这种类似的医疗事故免责,我想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医院的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医疗事故免责事由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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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免责事由指的是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特定情况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需对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患者一方不遵循医嘱,例如不按时服药、拒绝必要的检查等,导致损害发生,医疗机构可以免责。不过要是医疗机构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比如告知不充分等,就需要按过错程度担责。 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紧急时刻,医生要迅速做出决策,可能无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准备。只要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按照合理的医疗规范尽力救治,即使出现不良后果,也不用担责。 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在某些情况下,以当时的医疗技术和认知水平,医生无法准确诊断或有效治疗疾病,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责任。 理解医疗事故免责事由,对于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患者可以清楚何时医疗机构不用担责,医疗机构也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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