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后有哪些情况可以免责?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正在和医院协商处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医疗事故后有哪些情况是医院可以免责的呢?我想知道这些情况的具体内容,好心里有个底,看看医院说的免责理由是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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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免责情况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简单来说,就是在患者生命垂危、情况十分紧急的时候,医生必须立刻采取一些治疗手段来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不良后果,医院可以免责。比如患者突发心脏骤停,医生立即进行心肺复苏,过程中可能导致患者肋骨骨折,这就属于这种免责情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医院也无需担责。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不同,有些患者的病情可能比较特殊,或者体质对某些治疗反应和常人不一样,导致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有的患者对某种药物有罕见的过敏反应,尽管医生在用药前按照常规进行了过敏测试,但仍然发生了意外,这就属于医疗意外。这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免责情况。 再者,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院不承担责任。医学是在不断发展的,目前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和无法攻克的难题。有些疾病的发展和变化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像一些罕见病,目前医学还没有完全掌握其发病机制和治疗方法,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医院就可以免责。这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另外,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也不用负责。在输血过程中,如果医院按照规定对血液进行了检测,没有过错,但患者还是因为输血感染了疾病,这种情况下医院不承担责任。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最后,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同样免责。如果是患者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从而导致不良后果,责任不在医院。比如患者拒绝做必要的检查、不按时服药等。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了医疗救治,医院对此无法负责。这分别对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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