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责任抗辩有哪些情形?

之前我去医院看病,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状况,感觉身体受到了伤害,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方面似乎有他们的说法,好像有一些情况能作为他们的责任抗辩理由。我不太懂,想了解下到底医疗事故责任抗辩都有哪些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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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简单来说,就是医院用来对抗患者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让自己不用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以下这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比如说有个危重病人,不尽快截肢就会危及生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紧急实施截肢手术,虽然截肢对病人造成了损害,但这是为了挽救生命不得已采取的措施,这种损害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像某种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要做过敏试验,由于患者特异体质发生过敏反应造成严重后果,而医护人员在事件发生前尽到了合理义务、履行了医疗手续,依然无法预见这种损害,这就属于医疗意外,可作为抗辩事由。 第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过医疗机构要依据此条免责,得证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个不良后果确实无法预料且不能防范。 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要是医疗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时按规定操作,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仍然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通常不需承担责任。要是供血单位有过错,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供血单位追偿。如果三方都无过错,就根据公平原则,医疗机构承担一定责任。 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比如患者不配合治疗、不按时服药等自身原因导致病情恶化等不良后果,医院可以此作为抗辩。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比如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医疗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医院也可据此抗辩。 总之,这些规定是为了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也合理界定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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