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如何举证?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情况较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患者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得证明自己确实在这家医院看过病,而且身体受到了损害 。比如保存好医院的挂号凭证、病历本,还有因为这次看病导致身体不适加重的诊断证明等。 其次,关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时,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会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像是医疗机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 然后,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也就是患者要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比如医院没把手术风险详细告知患者,就可能被推定为有过失。 最后,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要是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总之,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过程中,患者要积极收集各类证据,必要时申请医疗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