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
我家人最近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了一些不良后果,医院说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我不太理解,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形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这样也好判断医院的说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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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突发心脏骤停,医生为了挽救其生命进行紧急心肺复苏等操作,即便最终未能挽回患者生命或者造成了一些其他不良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在这种紧急时刻,医生的首要任务是尽全力挽救患者生命,采取的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相关规定。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例如,有些患者对常规药物出现罕见的过敏反应,这种情况是难以预料的,即便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也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这种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比如某些罕见病,目前医学上对其发病机制和治疗方法还不明确,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尽管尽了最大努力,仍然可能出现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还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果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对血液进行了严格检测,但由于当前检测技术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患者输血后感染,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例如患者不配合医生的治疗安排,拒绝必要的检查或治疗,从而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最后,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医疗救治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产生不良后果,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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