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还后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在探讨案件发还后是否可提出管辖异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管辖异议的概念。管辖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但对于案件发还重审这种特殊情况,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发回重审是一个新的一审程序,虽然之前的一审程序已经进行过,但重审意味着诉讼回到了一审的起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原一审时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在发回重审时,只要还在新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因为重审程序是重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当事人有权利在这个新的程序中主张自己认为正确的管辖法院。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原一审时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其对管辖的认可。即使案件发回重审,也不应允许其再提出管辖异议,以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不过,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无论在哪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默示等方式放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受理发回重审案件中的管辖异议申请。例如,要审查当事人未在原一审提出管辖异议的原因,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等未能在原一审提出,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受理其在发回重审时提出的管辖异议。所以,案件发还后是否能提出管辖异议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