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质量不合格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当交工质量不合格时,责任方通常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如果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首先是修理。要是工作成果只是有轻微瑕疵,定作人能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让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不过要注意,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还是得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其次是重作。要是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同样,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也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再者是减少报酬。要是工作成果有瑕疵,但定作人同意利用的,那就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给承揽人的报酬。 最后是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主要违约责任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要是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了定金,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而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在房屋买卖领域,如果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也有不同处理方式。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同样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相关概念: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方。 定作人:是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像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这些部分关系到房屋整体安全和正常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