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贪污罪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认定贪污罪,需要从以下多个关键方面来把握: 首先是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意味着,只有符合这类身份条件的人,才可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次是主观方面,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的情况是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比如,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算错账导致财物管理出现问题,这种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就不构成贪污罪。 然后是客体方面,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其中主要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也就是说,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公正。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简单说就是把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的或者给别人;窃取,就是偷偷地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骗取,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属于前面三种,却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以贪污为目的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 另外,在认定贪污罪时,还要注意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结合其客观行为来衡量。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即便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也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会酌情考虑。 相关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法占有目的:指行为人意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置于自己或第三人控制之下,排除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合法控制 。 职务的廉洁性: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廉洁奉公、不谋取私利的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