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贪污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时,对贪污罪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贪污罪,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这些认定情形的呢?希望能有详细准确的解答,让我清楚明白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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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看: 首先是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单说,就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有相应职责的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其次是客观行为。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侵吞就是把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比如单位会计把自己保管的公款私自拿走;窃取类似偷,利用职务便利偷拿公共财物;骗取就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公共财物,比如编造虚假项目报销套取公款。“其他手段”是指不属于前面三种,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像以贪污为目的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 。 然后是主观故意,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还积极去做,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的话不构成此罪。 最后是客体,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不过主要侵犯的还是职务的廉洁性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虚构业务报销,骗取单位公款,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主观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和单位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相关概念: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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