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未得到全额偿付该怎么处理?
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未得到全额偿付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这意味着,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会通过破产清算来处理其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未得到全额偿付,需要看自己的债权属于哪一清偿顺序。如果是普通破产债权,在前面的清偿顺序完成后,若破产财产还有剩余,会按照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若没有剩余,那么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就无法再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偿付。
但是,债权人也并非完全没有其他途径。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情况,例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此外,如果债务人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之,当遇到破产清算未得到全额偿付的情况时,债权人要及时了解自己的债权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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