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哪些规定?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是职工们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不仅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改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然而,如果企业改制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企业改制引起的企业资产、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改变,使得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遇到企业改制问题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企业进行积极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