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该如何证明?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要证明事实婚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证明双方同居生活的证据。比如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这能表明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共同居住在同一处住所。还有物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这些基层组织对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出具的证明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邻居的证人证言也很关键,邻居作为日常的观察者,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邻居看到双方互相照顾、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等情况。 其次是体现双方经济混同的证据。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如果双方有共同的收支情况,比如一方的工资会转入另一方账户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这些交易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明。共同购置财产的凭证,像购房合同、车辆购买合同等,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也能证明双方存在类似夫妻的经济关系。 另外,涉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孩子的出生证明也是有力的证据,出生证明上一般会登记父母双方的信息,能够证明双方以父母的身份共同养育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所以在证明事实婚姻时,要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来确定证明的方向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