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从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要证明事实婚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证明双方具有结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也就是说,双方要以夫妻相待,对外也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像互相扶养、照顾等。 第二,提供证明双方同居生活的证据。比如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凭证、水电费账单等,这些可以证明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第三,收集能体现双方夫妻关系的证人证言。可以找双方共同的朋友、邻居等,他们的证言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这样证明力会更强。 第四,其他能证明事实婚姻的材料。像双方的书信、聊天记录等,如果其中体现出双方以夫妻相称,对家庭事务的共同处理等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