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和行政判决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了解到婚姻登记存在行政行为无效和行政判决无效的情况,感觉挺复杂的。我就想弄清楚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会被认定无效,还有行政判决无效又是怎么一回事。是有什么具体的条件或者标准来判断吗?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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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和行政判决无效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首先,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一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简单来说,行政主体就是能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并且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组织。比如婚姻登记,必须是有法定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来办理,如果不是这个机关来办,那这个登记行为就可能无效。像一些不具备婚姻登记职权的部门进行登记,就属于这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也表明,实施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被认定无效。 二是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婚姻登记需要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登记行为没有这些法律依据,那自然是无效的。例如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材料就发证,这就是缺乏依据的表现。 三是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比如在婚姻登记中,如果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等情况,就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像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违规办理婚姻登记。 而婚姻登记行政判决无效,往往是基于上述这些无效情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认定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重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重婚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符合无效情形,就会判决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相关概念: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重大且明显违法:指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严重,并且这种违法情况非常明显,一般人都能看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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