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精神病。现在我很苦恼,不知道这种情况我们的婚姻是否有效。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和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算不算无效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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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时,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无效婚姻的法律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简单来说,就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相当于不存在。 在2020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当时,精神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被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做出了改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以看到,其中并没有将一方患有精神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虽然《民法典》没有将与精神病患者结婚列为无效婚姻,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病这一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通常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如果存在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所以,当遇到与精神病患者结婚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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