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所提交的材料是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交的材料:
首先是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所谓相关公众,指的是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可以提供市场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能直观地反映出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范围和程度;还可以提供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结果,通过问卷了解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情况。此外,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明也是很有说服力的材料,行业协会对行业内商标的情况较为了解,其证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其次是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是衡量其驰名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这里可以提供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商标注册证书,它能明确商标的注册时间和范围;商标最早使用的记录,如最早的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这些可以证明商标开始使用的时间;还有连续使用的证明,比如多年来的销售发票、合同等,这些材料能证明商标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使用。
再者是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宣传工作对于商标的驰名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提交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 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合同,它能明确广告宣传的投放时间、媒体渠道和费用等信息;广告图片和视频,直观地展示了广告宣传的内容;还有宣传活动的照片、新闻报道等,这些都能证明宣传工作的程度和地理范围。
最后是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这能体现该商标在过去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在其他侵权案件中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情况。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比如法院的判决书、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等。这些材料能证明该商标在以往的法律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所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对于认定结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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