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在南京进行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必备的基础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这是确定您和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重要凭证。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能明确您所受伤害的情况以及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其次,不同情形下还需要额外提供相应材料。如果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这是为了确定职工因工伤导致的最终结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比如遭遇暴力伤害后报警,警方出具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例如出差期间发生事故,当地警方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这通常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另外,如果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在准备材料时,一定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为材料的齐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工伤认定的申请能否顺利进行。如果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所以,仔细准备好每一项所需材料,是成功认定工伤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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