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和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对判缓和监外执行不太懂,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法律后果这些方面,它们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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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也就是缓刑,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监外执行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从适用条件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执行方式上,缓刑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用在监狱等场所服刑,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其进行考察。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监外执行是在监狱外的场所执行刑罚,等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从法律后果来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如果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仍会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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