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假释和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不同制度,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监外执行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要求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而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再者,执行方式不同。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满足一定条件后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监外执行则是将罪犯放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监外执行只是一种暂时的执行方式,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仍需继续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