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在哪里?


缓刑和监外执行都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再次,适用条件不同。缓刑是在法院审判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监外执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符合法定情形时才适用。 最后,执行方式和结果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违反规定,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不再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