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指的是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待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 首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这可以是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也能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因为只有确定了您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明确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其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也必不可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同时规定,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能清晰地说明您受伤的情况、程度以及可能的治疗方案等,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以及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另外,工伤认定申请表也是必须提交的。该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或者到其办公地点领取。申请表中需要填写您个人的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内容。 如果是属于下列特殊情形,还需要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