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安置房产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我家有一套安置房,现在想办理产权证,但不太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希望能了解详细的材料清单,以及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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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单位,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这些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办理流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来源相关材料**: - 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它明确了拆迁安置的具体事宜,是证明房屋来源的关键文件。 -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用以证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 -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说明原房屋的产权情况。 - 查档证明(收原件),可从相关部门获取,辅助证明房屋的产权及拆迁安置信息。 - 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证实已完成回迁安置。 **其他相关材料**: -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可在相关部门领取并填写,用于申请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 - 安置房屋平面图,明确房屋的布局和面积等信息。 - 购房发票,证明购房的交易金额和事实。 - 安置房完税凭证,表明已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 若增加安置面积,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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