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针对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犯罪,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给未成年人设定一个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就不再对其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的一个限定,意味着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则是要求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比如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等。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并且会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考察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在考察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如果在考察期内没有违反规定,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刑事处罚给他们的未来带来过多不利影响,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