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的非要示性是什么意思?

我买了份保险,看到说保险合同有非要示性这个特点,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就想知道这个非要示性对我和保险公司签合同、履行合同有啥影响,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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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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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非要示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非要示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对称。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有些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并且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才生效。而非要式合同则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不以特定形式为要件。保险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特定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就可以成立。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规定为保险合同的非要示性提供了法律支撑,明确了合同形式的多样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保险合同的非要示性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对于投保人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需要拘泥于特定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方便了投保人。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投保人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意向,合同即可能成立。然而,这也要求投保人更加谨慎。因为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所以投保人要注意保存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非要示性也增加了其在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难度。保险公司需要更加规范内部的业务流程,确保在不同形式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准确记录双方的约定,避免因合同形式不规范而产生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保险合同的非要示性既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又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更加谨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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