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什么意思,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属性。简单来说,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宣布无效之前,都被视为合法有效,并且具有执行力。这就好比一个官方发布的通知,在没有新的通知或者经过特定流程否定它之前,大家都得按照它来执行。 从法律角度理解,先定力体现了行政权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被质疑和否定。例如,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开具罚单,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改变原处罚决定之前,罚单是具有效力的,当事人需要先按照罚单的要求履行义务。 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则是行政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比如,只有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法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像一些没有得到授权的民间组织是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 权限要件: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界限,不能超越权限行事。例如,税务机关只能在税收征管方面作出行政行为,不能去干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经营秩序问题。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行政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明确、适当。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明确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清晰易懂,让相对人能够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理、公正,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要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程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程序合法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可能会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行政行为生效需要满足上述这些要件,一旦不满足,就可能面临被撤销等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