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执保案号后执案号是什么意思?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纠纷中涉及到执行程序,拿到的文书上先出现了执保案号,之后又有执案号。我不太明白这两个案号先后出现到底代表着什么意思,它们分别对应着什么样的执行阶段呢,会不会对我的权益有影响,所以想了解下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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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执保案号和执案号。执保案号是执行保全案件的编号。执行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者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全措施在执行阶段就会形成执保案件,并有对应的执保案号。 而执案号则是正式执行案件的编号。当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就会产生执案号。这意味着执行程序正式启动,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处分等操作,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先出现执保案号后出现执案号,通常意味着案件先经历了财产保全阶段,保障了将来执行的财产基础,然后进入到正式的执行程序,通过一系列执行措施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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