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办法具体是怎样的。我身边好像有这种情况发生,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类人员会采取什么样的收容教育措施,包括收容教育的条件、期限、具体流程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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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曾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的法规依据,但2019年12月29日起,该办法已被废止。 在办法废止前,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从适用条件来看,主要针对有卖淫、嫖娼行为,且情节相对较轻,尚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员。关于期限,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在执行流程上,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如今该办法废止后,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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